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受开阳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委托,贵阳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承担开阳县县级储备粮油竞价采购的相关工作。为保证竞价采购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开阳县县级储备粮油竞价采购活动。
第二条 开阳县县级储备粮油竞价采购活动,采取计算机网络竞价的方式进行。参加交易的买方开阳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开阳县高云粮库稻谷1000吨)。参加交易的卖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自愿报名的具有粮食经营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交易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采购。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细则。禁止恶意串通交易,损害他人利益。
第二章 交 易 准 备
第四条 参加交易的卖方单位须向交易中心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及复印件、《交易报名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交易授权书》及《网上交易承诺书》和法定代表人、交易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取得网上交易资格,领取交易代码、电子密钥、密码。
第五条 交易代码、电子密钥、密码等为卖方单位的资格凭证,属卖方单位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
第六条 参加交易的买卖双方需向交易中心预交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其中交易保证金为粮食10元/吨;履约保证金为粮食100元/吨。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必须在交易日前1个工作日内到达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
第七条 买方在正式交易前7日内向交易中心提供采购明细,内容包括品名、数量、产地、最高限价、交货库点、运输方式(若有铁路运输,需注明最近铁路货运站点名称)、质量要求等。
第八条 交易中心于交易开始前5个工作日在“贵阳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公告栏发布采购信息,交易代表应及时到现场或登陆“贵阳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了解竞价采购有关事项和信息。(http://gygjlsjyzx.com)
第三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九条 交易地点设在贵阳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大厅(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1号振华科技大厦B栋16楼)。
第十条 报名和交易日期由交易中心提前5个工作日在“贵阳国家粮食交易中心”(http://gygjlsjyzx.com)网站公告。
报名时间为报名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4:30;
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下午3:00开始。
第十一条 因公共网络资源出现故障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中心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卖方因其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整体网上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交易时间、地点如有临时变更,交易中心另行通知。
第四章 交 易秩 序
第十三条 交易代表凭证按时入场参加交易;场外交易的,点击“贵阳国家粮食交易中心”(http://gygjlsjyzx.com)交易系统 “地方储粮交易入口”,参加交易。
第十四条 交易代表应着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交易大厅内禁止抽烟、大声喧哗等影响正常交易的行为。禁止携带液体物品进入交易大厅。
第十五条 交易活动必须按照本细则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对严重危害交易秩序的,工作人员将责令其离场。
第五章 交 易 程 序
第十六条 竞价采购按标的序号顺序, 依次按交易节进行。
第十七条 开市后,交易代表利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的起点价格开始报价,并按粮食每吨10元位递减报价。
第十八条 在标的起点价格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交易。
第十九条 卖方如接受计算机报出的价格,应点击计算机应价,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保证金所能购买的数量,不得再参加竞价。
第二十条 卖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一条 卖方在新价应价后,在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价低者成交。
第二十二条 竞价采购成交价为送到买方承储库仓内价格(粮食含包装),入仓工作由买方负责组织,入仓费用(粮食40元/吨)由卖方承担。买方应根据卖方要求提供入仓费用发票。
第二十三条 交易结束后,买卖双方必须在规定时间通过交易系统签订粮油竞价交易买卖合同。
第二十四条 合同自成交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未成交的,在交易结束后,凭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退款申请,经交易中心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退回预交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也可转为其它交易会的保证金或货款。
第六章 交 割与 结 算
第二十六条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享受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买方必须于成交并签订合同后1个月内将全额货款100%一次汇入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交易中心收到货款后,及时开具《入库通知单》。
第二十八条 买方将货款汇到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后,可到卖方查验货物,卖方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卖方接到交易中心《入库通知单》后,应及时与买方衔接收发货工作,并向买方出示《贵州省地方储备粮油竞价交易买卖合同》、《入库通知单》、经办人身份证明。
第三十条 卖方送到买方粮食的各项指标,不得低于采购清单质量要求(见采购标的清单),并且要提供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所发货物的质量检测报告(含卫生指标),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 买方应积极配合卖方做好粮食接收工作,买方应在粮食到达库区后24小时之内开展数量验收(综合考虑装卸能力和天气因素),粮食数量以买方计量衡器为准。粮食质量由买方具有检化验资格的检验员进行等级、水份、杂质简单检测,发现质量不符时,及时通知卖方并停止发货。粮食装满一个厫间后,由开阳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验收。
第三十二条 买卖双方如对质量有异议,应立即停止收发货,并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和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组织贵州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实地抽样并进行检验,该检验鉴定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若检验鉴定结果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验收入库;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不能入库。相关费用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过错方承担。(如任何一方对检验鉴定结果还有异议,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三十三条 买卖双方出现商务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3日内书面申请交易中心调解或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解决。
第三十四条 合同履约时间为成交之日起40天,卖方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全部运至合同指定库点。
第三十五条 买卖双方入库完毕验收无误的,买卖双方当场签署由本中心统一制订格式的《验收确认单》,确认总数量必须与合同数量一致。
第三十六条 交易中心收到买卖双方签字盖章的《验收确认单》,验明无误后,按确认数量分别为买卖双方办理结算。
第七章 违 约 处 罚
第三十七条 合同成交后,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交易的买方代表不签定合同或买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款汇至交易中心指定帐户的的视为买方违约,交易中心负责将买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粮食100元/吨划拨给卖方;交易保证金粮食10元/吨不予退还。
第四十条 合同成交后,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交易的卖方不签定合同或卖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产地交货,视为卖方违约,交易中心负责将卖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粮食100元/吨划拨给买方;交易保证金粮食10元/吨不予退还。
第八章 不 可 抗 力
第四十一条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条款在合同中约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交易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交易细则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贵阳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2018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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